时间 2025-07-21
作者 卓越人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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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山东某混凝土企业来电反馈,他们参加第三方培训机构举办混凝土实验室主任和试验员培训,审批局不认可的合规性?
1.行政垄断嫌疑
若未充分证明其他机构(如外省建科院、国家级行业协会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)的培训成果无法达到同等标准,可能违反《反垄断法》关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(第32-37条)。
国务院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明确要求不得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。
2.法律依据充分性
若仅依据内部文件(未公开的“红头文件”)或未履行法定程序(如未经省政府或人大批准),可能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为无效。
3.与国家政策冲突
国家推动“放管服”改革,要求减少资质许可。若地方过度增设培训壁垒,可能不符合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22〕37号)等文件精神。
若山东省无明确上位法依据,或无法证明其他机构培训不满足要求,则可能构成行政垄断,违反市场公平原则。